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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7 12:01:42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苏高企协办〔2016〕1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精神,为提前做好我省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1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初定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0日、7月20日和9月15日。第一批次申报对象主要为2013年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申报对象主要为2016年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正在升级,预计5月下旬向企业开放。企业可参照附件1要求,先行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最终申报材料需根据国家修订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正式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三、工作要求

1、今年是按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开展认定工作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2、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该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违规情况将向省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李天童  祝永坚

电  话:025—55715164、83212790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 严虎   戴美想

电  话:025—85485928、85485901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3、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摘要、说明等)、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企业获得的授权(5)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须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附件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9)企业201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需提供企业参保职工证明、科技人员名单、未缴社保但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183天以上的人员要作出说明);

(10)经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2)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3)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审计或鉴证报告后。